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5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