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0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福安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0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