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凯里下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异7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1单元22层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WJL58。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维,广东星辰(贵安新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凯里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下排街1号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黔开城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炉碧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08797503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谷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凯里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宽谷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宽谷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3日,宽谷公司因与清江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9)黔260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清江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黔2601民初7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黔开城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用于为贵州凯里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面积为27874.10平方米的00A1511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4)0858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清江公司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因此,异议人特申请追加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黔开城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黔26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宽谷公司与清江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黔2601民初7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清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现担保人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黔开城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开城投公司)自愿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用起黔开城投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7874.10平方米的00A1511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4)08587号)为本案担保……裁定:一、查封担保人黔开城投公司所有的用于为清江公司担保的面积为27874.10平方米的00A1511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凯里市国用(2014)0858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0年2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黔260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一、限被告贵州凯里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司活态互动展示馆项目工程款2,765,468.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765,468.4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清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宽谷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2019)黔2601民初7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事项,黔开城投公司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而非人的担保,宽谷公司据此追加黔开城投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贵州宽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江
审 判 员  曾令义
审 判 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庆伟
书 记 员  邓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