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441号
原告: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DEY72。
法定代表人:王文豪,执行董事。
被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航空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683985442Y。
法定代表人:狄富平。
第三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原安顺市西秀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驼宝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10099012195。
法定代表人:严锐,职务:局长。
原告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琴
书 记 员  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