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异485号
申请人:***,女,1969来了10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被执行人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DEY72。
法定代表人:王文豪。
在本院执行贵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2021)黔0402执5963号限制消费令,现申请人以其提交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幸玲
审 判 员 何 坤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宏海
书 记 员 齐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