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2758号
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迮乐乐,总经理。
被告:青海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6元,由原告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