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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某某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539号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XXX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X号地块第X幢X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业赛博能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被告愿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