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539号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XXX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X号地块第X幢X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业赛博能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被告愿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