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91287239(3-1)
委托代理人:蒋小龙,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八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799717511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3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28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涉及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龚高生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是系列案,已进入最后分配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潘晓梅申请执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不服,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暂缓执行,已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已决定立案审查。
因潘晓梅申请执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涉及债权数特别额巨大,再审审查结果对分配有重大影响,为了统一分配受偿比例,有必要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立案审查结果出来后,视具体情况再作出分配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23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苏凤生
审 判 员 曾青旺
审 判 员 赵桂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坤凤
书 记 员 蒋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