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安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安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3837号
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8座2202-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1656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宣城市安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兴隆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0PY9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安能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业汇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