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11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泰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于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泰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众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90000元,利息51800元(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641800元。2、判令泰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泰众公司为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之需,经常参加投标活动,自2020年3月份多次向***借款,累计借款2690000元,用于工程招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双方约定日息1.2%,如泰众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借款后,泰众公司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虽经***催要,泰众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2590000元。***认为,***与泰众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约出借了款项,泰众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原告曾于2020年10月23日就本案诉讼至本院,后因本案被告泰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琴就本案涉嫌行政章被伪造为由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天长市公安局业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天公(刑)受案字[2020]2844号,本院遂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0102民初121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案卷材料以及《案件移送函》移送天长市公安局。2021年4月15日,天长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赵永林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天公(经)立字【2021】816号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经办人赵永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且天长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天长市泰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