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大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J9QB5J(3-3)。
法定代表人:梁颖玉。
被执行人: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83680899X。
法定代表人:刘增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0000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241元,执行费219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44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上述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台利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4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