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楼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540号
原告:合肥**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小区恢复楼C区3幢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8324T。
法定代表人:姜方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大坝塘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J9QB5J。
法定代表人:梁颖玉,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楼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合肥**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