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4982687B,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湖路4幢2层3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滁州市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