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8民初510号 原告: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97CU41L。 原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81299700402。 原告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原县兴隆城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宏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