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西咸新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洋,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荣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翔。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淼。
原告***与被告***、菏泽荣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