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21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洋,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荣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孙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原告***与被告***、菏泽荣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