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124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秦岗村万利队**壹层南起第叁、肆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JDW12A。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执行董事。
原告**宏诉被告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涛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7529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挂靠于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对外承接一工程项目(全椒县二郎口镇产业进村入户“项集村果蔬大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为668948元),现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发包方已将工程价款结清并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在扣除管理费及该工程价款的税费后,被告应支付原告575295元,同时应退还工程保证金49000元,共计624295元。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449000元,现有175295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瀚涛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7月份,**宏以瀚涛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了全椒县二郎口镇产业进村入户“项集村果蔬大棚”建设项目,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与瀚涛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结算,载明:工程款668948元,扣除税和管理费余575295元,工程保证金49000元,合计624295元,已支付449000元,余款175295元。同日,由瀚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涛出具一张175295元的欠条并加盖了瀚涛公司的公章交***收执。现***因索要工程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算凭证、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瀚涛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瀚涛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瀚涛公司未支付,明显违约,***以瀚涛公司的结算凭证、欠条为证,诉请要求瀚涛公司支付工程款175295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瀚涛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52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3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3元,由被告安徽瀚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帅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本院兑现款账户: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10100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