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超,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超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968元。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9日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7月20日于全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其无房产,8月19日于全椒县公积金中心查询其无公积金。现已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