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0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