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与***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8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