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1987号
原告: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呼兰区金色人文小区35#B1幢2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MA18XJRXXN。
法定代表人:肖淑萍,职务总经理。
被告:克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南大街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ATWKK4B。
原告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克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克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克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黑龙江省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