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内0722民初70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汽修一条街2号楼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伟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聘用的电工,2020年10月19日,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电力工作,在工作过程中
因工作的线路提前送电,致使原告被电击伤,情况发生的当天原告被伟铁公司的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在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原告现已出院,这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承担,但原告需要后期行功能重建手术,对此原告向被告索要后期治疗费用,被告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向莫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莫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被告伟铁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原告损害的发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可能确立劳动关系。2.原告系***雇佣的,雇佣时间仅为一天,报酬为350元,因此,本案性质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任何单位没有与原告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只服从***的安排,由此可见,原告损害的发生应首先向***主张权利,无非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已,现原告提起劳动关系的确认,意图进行工伤赔偿,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0年10月19日,***找到原告***在内的几名电工到***用机场工程项目工地架设电路,约定工资为每天350元,工期一天。原告***在工作时被电击伤,伤后到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伟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有工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到***用机场工程项目工地架设电路是***招用,约定工资每天350元,工期一天,原告***并不受被告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且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被告伟铁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被告伟铁公司系建筑工程,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架设电路是被告伟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另外,原告***亦未提供“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虽然原告***提供了工友的证明证言,但即使其工友所述是真实的,原、被告双方之间也未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伟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