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2民初2668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七名原告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等七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等七人工资53785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被告管理人员***雇佣原告等7人在其承包建筑的*****中心校室外厕所维修改造项目中从事人工劳务工作。原告等人入场工作至9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等7人工资总计53785元未支付。工程结束后,原告等人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为此,原告等人未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等7人支付所欠的工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拖欠工资明细:***16500元、***9300元、***17400元、***3200元、***3000元、***3200元、***1185元,以上合计537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七名原告向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伟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诉求,但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向**教育局或者**住建局调取案涉***学校旱厕盖改造工程中标文件,以确定该案应付人工费的主体。本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向**教育局予以调取,经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显示,涉及全旗中小学集中改厕项目施工均由松原市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七名原告亦未提及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诉求主张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依据案件事实与被告的关联性,经询问亦无法确定其向被告主张明确诉求。因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等七名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