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保37号之一
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8261.13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8261.13元予以冻结一年。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8261.13元冻结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