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154号之一
原告:褚某,男,200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理人:褚振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系原告褚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系原告褚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佳伟,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14幢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毛乾熙,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898号1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漆再双,职务不详。
原告褚某与被告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褚某以与被告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褚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熊莉萍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