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599号1幢4层4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昆,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昆,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上诉人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4元减半收取11962元,由上诉人成都双成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张卫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