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0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誉斌,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办公楼14层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2KW40。
法定代表人:徐正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