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77号
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县辽阳镇刘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舰,山西厚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华德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常晓英,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智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