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77号之一
申请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县辽阳镇刘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华德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常晓英,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开发区支行账户14×××53内存款336807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开发区支行账户14×××53内存款336807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如上述账户不能实现申请人上述目的,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驰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查控到的其他账户。
案件申请费2204元,由申请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智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