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10号

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伏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606XG55。

法定代表人:曾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90044.8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90044.8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