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1民初1996号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袁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伟、胡志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朱姊圳,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小苑1幢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光,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和信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物资大厦14、15楼。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泉,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重工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申请依法追加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公司)和南通和信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和信公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华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伟、胡志强,被告南通五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朱姊圳,第三人勘察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光,第三人和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泉、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华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由工程加固修复产生的各种损失计8001350.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25日,原告(原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A-1标)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发包图纸范围内宿舍楼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2008年8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中,陆续发现宿舍楼有墙体开裂、涂层剥落现象,且越发严重。2017年12月原告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宿舍楼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楼的结构安全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2018年4月,职工搬离宿舍楼,原告为其在厂区外租赁房屋,并安排车辆接送至厂区。2018年1月4日、4月13日、5月22日、7月3日,原告四次邮寄律师函至被告,要求被告履行1#宿舍楼的加固维修义务,但被告在接到函告后,拒不履行该义务。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四部分第2-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及违约责任。在被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后,原告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1#宿舍楼工程修复加固内容进行处理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费用。现修复加固工程已结束,被告应当承担的费用为:结构安全检测及复测鉴定费128198元,加固修复设计费33000元,监理费32666.7元,消防及装修拆除恢复费2049117元,加固施工费4781500元,职工搬迁安置费483588.72元,交通费493280元,总计8001350.42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南通五建辩称,原告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缺少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案涉1#宿舍楼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起诉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墙体开裂甚至倾斜,此类质量问题通常为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而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只负责按图施工,对基础类型、大小、持力层、不均匀沉降量的计算均不负责,本案原告简单将涉案房屋的开裂、倾斜全部归咎于被告责任没有事实基础。第二、房屋从建设工程规划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少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过程,至少存在五方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责任,此类损失赔偿责任实质上是过错责任。而原告并没有弄清楚开裂、倾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该原因力是本案确认赔偿主体的关键,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按图施工的行为与案涉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图施工,且原告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也明确案涉工程经各方联合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评定为合格,说明被告无施工过错。第三、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查明原由。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第19页载明“结构安全性综合评定结论述为“部分墙体均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斜向开裂现象……表明该楼基础的安全性不符合规范要求”,已经得出开裂形成的原因是不均匀沉降所致,根据规定,如何消除这种不均匀性并设置足够的安全系数是涉案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职责所在。同时,原告也没有对案涉工程质量形成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告在没有确认被告违约施工、工程质量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第四、原告委托质量鉴定属于单方行为,并非双方共同委托,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其鉴定报告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鉴定机构鉴定时未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进行核验,检验方法明显具有局限性和倾向性,主要通过表面观感出具鉴定报告,明显不具有科学性,因此,该鉴定行为缺少真实性、科学生、合规性,被告对两份鉴定报告均不予认可。假设两份鉴定报告内容真实,但均未给出结论系地基不均匀沉降、拆除承重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综合因素对结构安全产生影响,还是单一因素产生影响,以及各因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比例均未确定,同时也没有对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作出认定,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依据明显不足。第五、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份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2018年提出质量问题,早已超过5年的保修期限,即使存在主体结构安全也应查明责任原因和责任主体,而不是直接确认被告为责任主体,否则,必然违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第六、原告在涉案工程使用过程中,故意拆除部分承重墙体,由于原告的拆除行为,致使上部荷载传递途径发生变化,改变了设计时原有结构平衡,也是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重要原因。原告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已构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第七、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并不成立。原告提供的所谓损失发生的依据如房屋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均系原告因装修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从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维修加固根本无需拆除消防设施、生活设施等,因此,原告是以维修加固为名,行装修改造之实,将装修改造费用当作损失赔偿费用予以主张。综上,原告没有提供因果关系的证据,并且原告没有按约定和法定程序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即使根据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也不能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系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属于举证不能。且被告不存在施工质量责任,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勘察设计公司述称,我司提供的图纸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原告的鉴定报告也未对我司的设计存在意见。
第三人和信公司述称,我司仅为勘探并提交勘探报告,且根据公司在鉴定机构勘察时现场测量,1#宿舍楼的位置与勘察报告所勘察楼房的位置存在偏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我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200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宿舍楼(A-1标)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启东市寅阳镇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宿舍楼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合同第四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08年8月竣工验收,验收意见经各方联合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评定为合格。
原告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1#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2017年12月1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1.对裂缝分布和走向进行检查和分析,结果表明,该楼1层东、西侧楼梯间角部构造柱及东侧楼梯间部分墙体均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斜向开裂现象;部分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脱开;且该楼全高垂直度超过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规定的限值要求,表明该楼基础的安全性不符合规范要求。2.经现场检测,该楼各层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该楼1-6层部分承重墙体被拆除,表明该楼砂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拆除墙体对整体结构的安全性有不利影响。3.经现场检查,该楼门窗、屋面等围护系统未见明显破损。4.综上所述,该楼的结构安全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原告主张支付鉴定费64099元。
原告委托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就1#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2018年3月26日,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载明综合本次现场调查、检测和结构验算结果,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宿舍楼在不考虑地震状况下房屋承载力满足要求,房屋最大倾斜及基础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限值,房屋整体不构成危房。但在考虑地震作用力下,一、五层部分墙体处于危险状态,需要进行加固处理。建议:1、对抗震承载力不满足的墙体,建议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或钢筋混凝土外加层加固等其它有效方法进行处理以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2、建议后续使用过程中对受检房屋进行长期外观质量及变形监测。若发现原结构使用过程中有异常情况并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限制荷载使用并采取有效处理。3、建议对房屋外立面装饰的粘结性进行全面检测,排除隐患。4、对墙体宽度小于0.2mm处粉刷修补,裂缝宽度大于0.2mm处采取注浆法进行闭合,并恢复原粉刷。对外墙体粉刷破损脱落处进行原样修复。5、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原告主张支付鉴定费64099元。
2018年6月,原告与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三栋宿舍楼结构加固工程设计,涉及内容三栋楼结构加固设计,合同总价990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2018年8月6日,原告与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启东海洋公司3栋宿舍楼加固简装工程。工程规模:3栋宿舍楼加固和简装的工程监理,每栋宿舍楼占地面积均为1526.2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9157平方米,共6层,层高3.6米,建筑总高22.2米。对宿舍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结构及基础进行加固,对局部出现的墙体裂缝采用压密注浆方式进行修复。对宿舍楼进行装修改造,包括室内寝室,走道墙面、地面、顶棚、卫生间洗浴间基本设施和公共区域,室外砖墙铲除,真石漆喷涂,酬金980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原告与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消防设施拆除并恢复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1#宿舍楼对影响加固的消防设施进行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进行安装恢复,调试报检,主要包含装饰灯、探测器、按钮、报警器、配电箱、电缆、桥架、配管、消防水管等所有影响加固的消防设施,开工日期2018年7月30日。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实际支出了65580元。
原告与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装修拆除并修复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地点: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振华重工宿舍区。3、工程内容:1#宿舍楼加固前,对装修设施进行可恢复性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进行安装恢复,包括室内寝室、卫生间洗浴间基本设施和公共区域,主要内容为:橱柜、窗帘、吊顶、大白乳胶漆、地砖、墙砖、踢脚线、台盆大理石及架子、毛巾架、镜子、水龙头、玻璃门及玻璃隔断、马桶、热水器、蹲坑水箱、防水、电箱等所有影响加固的装修设施,包含所有损耗率。其中吊顶、大白乳胶漆、防水、墙砖、地砖、踢脚线需重新购买材料并安装等。所有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专人保管,成品保护,做好文明现场和通风安全措施。4、承包方式: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安装,包工期和进度、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工程开工时间2018年7月30日,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40天,合同总价为1983537元。原告主张实际支出了1983537元。
原告与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振华重工宿舍区。工程内容:对1#宿舍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结构及基础进行加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包含内外承重墙面层拆除,承重墙一层结构新增钢筋混凝土板墙对原墙体加固,二至六层采用墙体双面聚合物砂浆进行结构补强,部分地基基础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对局部出现的墙体裂缝采用压密注张方式进行修复。对材料进行集中维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现场施工道路畅通。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外围设置防护围栏,做好夜间施工区域及附近的照明工作。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8月22日,工期90天,合同总价47815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原告主张已实际支出了4542425元。上海振华重工启东公司1#宿舍楼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2018.8.21-2018.11.21。
原告主张因涉案工程系宿舍楼,原告为安置职工租赁了宿舍和车辆等,租赁时间为2018年4月-2019年2月期间,共支出2930606.16元,因涉及三幢宿舍楼,故1#宿舍楼应当分摊976868.72元。
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1月4日、4月12日、5月22日、7月3日,四次向被告发函,告知被告涉案1#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维修加固。被告方否认收到原告方上述函件。审理中,原告方未举证上述函件已由被告签收的证据。
审理中,被告申请王金勇到庭作证,王金勇陈述造成鉴定报告中所说的不均匀沉降这一现象,有六个原因:1、地质原因;2、勘察因素;3、地下水大量开采或者地下水水位变化;4、使用不当;5、设计原因;6、施工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总之,原告鉴定报告得出的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的开裂、倾斜,当然不能确认仅为施工造成,而应对开裂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以确认哪个阶段造成的不均匀沉降。
被告就涉案工程(修复前、修复后)是否存在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方面的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各责任主体的比例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发函,主要内容为在赴工程现场实地查勘,根据查勘结果及委托人申请回复如下,1、需明确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设计质量缺陷的具体项目或参数;2、我公司不具备鉴定各责任主体应当的责任比例能力;3、地基基础方面检测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配合(包含但不限于场地、人工、机械、支护等)。后被告以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为由申请撤回鉴定。
另案原告主张2#楼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中,承包人就墙体开裂的成因及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启动鉴定,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开裂损伤部分已经加固维修处理,已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作退案处理。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已完成墙体和基础的修复加固,故无法对墙体开裂的成因及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鉴定,对案件作退案处理。该案鉴定程序终止。
另查明,涉案1#宿舍楼设计图载明设计使用年限50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二、如果无法探究质量问题成因,原、被告对此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被告撤回对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的鉴定申请,原告也不申请鉴定。结合另案2#宿舍楼案件中两个鉴定机构反馈的意见看,即便就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但因案涉1#宿舍楼已经进行了加固维修,极有可能也无法鉴定出维修前质量问题成因及责任比例。就本案而言已经无法探究涉案工程到底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主张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被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如前所述,目前1#宿舍楼质量问题成因及责任比例已无法明确,那么原、被告是否对此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过错方应当在于原告。首先,原告虽然主张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告知质量问题,但被告否认收到原告邮寄的信函,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相关的函件被告方已经签收,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已经将房屋质量问题告知给被告,故即便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被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其次,从原告提供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自行拆除多处承重墙的行为也是导致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说明房屋即便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导致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非仅是被告,在此基础上,原告即便自行鉴定也有必要就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以进一步明晰各方的责任。再次,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存在结构安全性问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原告履行了报告义务,进而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进一步确认房屋能否居住以及损坏的程度。同时根据原告提供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并非危房,说明即便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维修工作也并非急迫,原告完全可以在其认为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形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综上,案涉房屋因已由原告自行维修加固,已无法就涉案房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成因和责任比例进行探究,该结果的形成并非因被告的过错导致,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10元。
审 判 长  毛才华
人民陪审员  许颂时
人民陪审员  龚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