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3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强,总经理。
被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华敏世家花园6幢46室。
负责人:王明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朱天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胜男
书 记 员 纪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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