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洋家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洋家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3900836XC,住所地: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文昌西路以北,海祥消防以西。
法定代表人:韩德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蓉、陈玉蓉,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6770,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洋家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192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192号之一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大洋家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980元、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