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3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袁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伟,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小苑1幢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光,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南通和信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物资大厦14、15楼。
法定代表人:胡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南通和信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五建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加固修复费用8001350.42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五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唯一的施工方,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法律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一审中本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五建公司认为非因其施工导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案涉工程是否无法鉴定并不明确,即使一审认为案涉工程可能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但从本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存在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问题,本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五建公司责任的依据。首先,本公司在加固前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1号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一是该楼东、西侧楼梯间角部构造柱及东侧楼梯间部分墙体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斜向开裂,部分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脱开,全高垂直度超过了规定数值要求;二是各楼层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值为M7.5-M10,实测值小于M2.0)。其次,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对1号楼安全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房屋最大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数值;一到三层的混合砂浆强度等级可推定为M0.5,四到六层混合砂浆强度等级可推定为M0.5,远低于设计强度(一到三层M10,四到六层M7.5)。可见,五建公司施工行为导致质量问题,应承当相应责任。4.案涉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且现有证据已经表明是五建公司施工质量导致,但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存在过错,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首先,案涉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仅对是否由五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存在争议。其次,一审法院既己引用本公司提交的鉴定结论,认为本公司临时拆除局部墙体是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也应当认定五建公司施工不当是此次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一审法院以本公司在出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过错的认定错误。第四,案涉房屋即使不属于随时可能倒塌的危险房屋,但也属于不满足承载力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复。本公司加固修复的行为并不加重五建公司的负担。
五建公司辩称,1.振华公司诉前单方委托质量鉴定,其结果不能约束本公司。即便两份鉴定对案涉房屋的安全性作出结论性意见,但并未对形成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比例作出判断。事实上,造成房屋安全性问题存在多种可能。一是勘察、设计的原因,二是自然地理条件的原因,三是振华公司使用不当的原因,四是邻近建筑施工影响的原因,还存在其他原因。2.不能查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系振华公司的过错。首先,振华公司认为案涉房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由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自行委托鉴定。其次,鉴定报告未能确认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与本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第三,结合2号宿舍楼案件的鉴定意见看,本案同样存在无法探究质量成因和责任主体及比例问题,这是振华公司破坏原始鉴定标的所致。第四,振华公司诉前委托鉴定的报告及修复方案未向本公司出示,也未征求本公司意见,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责任原则。3.振华公司将装修过程中安置工人并租赁房屋的费用作为损失没有依据。从振华公司自行提供的鉴定报告看,维修根本不需要拆除消防设施及全部的生活设施。其将自行装修改造费用作为损失没有依据。振华公司主张损失根本不存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勘察公司述称,振华公司的上诉与本公司无关。
和信公司述称,振华公司的上诉与本公司无关。
振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五建公司赔偿由工程加固修复产生的各种损失计8001350.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建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振华公司曾用名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2008年1月25日,振华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宿舍楼(A-1标)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启东市寅阳镇启东道达重工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宿舍楼土建(含桩基)、水电安装。合同第四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08年8月竣工验收,验收意见经各方联合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评定为合格。
振华公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1#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2017年12月1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1.对裂缝分布和走向进行检查和分析,结果表明,该楼1层东、西侧楼梯间角部构造柱及东侧楼梯间部分墙体均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斜向开裂现象;部分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脱开;且该楼全高垂直度超过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规定的限值要求,表明该楼基础的安全性不符合规范要求。2.经现场检测,该楼各层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该楼1-6层部分承重墙体被拆除,表明该楼砂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拆除墙体对整体结构的安全性有不利影响。3.经现场检查,该楼门窗、屋面等围护系统未见明显破损。4.综上所述,该楼的结构安全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振华公司主张支付鉴定费64099元。
振华公司委托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就1#宿舍楼安全性进行鉴定,2018年3月26日,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载明综合本次现场调查、检测和结构验算结果,振华公司1#宿舍楼在不考虑地震状况下房屋承载力满足要求,房屋最大倾斜及基础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限值,房屋整体不构成危房。但在考虑地震作用力下,一、五层部分墙体处于危险状态,需要进行加固处理。建议:1.对抗震承载力不满足的墙体,建议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或钢筋混凝土外加层加固等其它有效方法进行处理以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2.建议后续使用过程中对受检房屋进行长期外观质量及变形监测。若发现原结构使用过程中有异常情况并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限制荷载使用并采取有效处理。3.建议对房屋外立面装饰的粘结性进行全面检测,排除隐患。4.对墙体宽度小于0.2mm处粉刷修补,裂缝宽度大于0.2mm处采取注浆法进行闭合,并恢复原粉刷。对外墙体粉刷破损脱落处进行原样修复。5.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振华公司主张支付鉴定费64099元。
2018年6月,振华公司与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三栋宿舍楼结构加固工程设计,涉及内容三栋楼结构加固设计,合同总价990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2018年8月6日,振华公司与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启东海洋公司3栋宿舍楼加固简装工程。工程规模:3栋宿舍楼加固和简装的工程监理,每栋宿舍楼占地面积均为1526.2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9157平方米,共6层,层高3.6米,建筑总高22.2米。对宿舍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结构及基础进行加固,对局部出现的墙体裂缝采用压密注浆方式进行修复。对宿舍楼进行装修改造,包括室内寝室,走道墙面、地面、顶棚、卫生间洗浴间基本设施和公共区域,室外砖墙铲除,真石漆喷涂,酬金980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振华公司与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消防设施拆除并恢复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1#宿舍楼对影响加固的消防设施进行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进行安装恢复,调试报检,主要包含装饰灯、探测器、按钮、报警器、配电箱、电缆、桥架、配管、消防水管等所有影响加固的消防设施,开工日期2018年7月30日。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振华公司主张实际支出了65580元。
振华公司与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装修拆除并修复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地点: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振华重工宿舍区。3.工程内容:1#宿舍楼加固前,对装修设施进行可恢复性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进行安装恢复,包括室内寝室、卫生间洗浴间基本设施和公共区域,主要内容为:橱柜、窗帘、吊顶、大白乳胶漆、地砖、墙砖、踢脚线、台盆大理石及架子、毛巾架、镜子、水龙头、玻璃门及玻璃隔断、马桶、热水器、蹲坑水箱、防水、电箱等所有影响加固的装修设施,包含所有损耗率。其中吊顶、大白乳胶漆、防水、墙砖、地砖、踢脚线需重新购买材料并安装等。所有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专人保管,成品保护,做好文明现场和通风安全措施。4.承包方式: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安装,包工期和进度、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工程开工时间2018年7月30日,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40天,合同总价为1983537元。振华公司主张实际支出了1983537元。
振华公司与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宿舍楼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振华重工宿舍区。工程内容:对1#宿舍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结构及基础进行加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包含内外承重墙面层拆除,承重墙一层结构新增钢筋混凝土板墙对原墙体加固,二至六层采用墙体双面聚合物砂浆进行结构补强,部分地基基础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对局部出现的墙体裂缝采用压密注张方式进行修复。对材料进行集中维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现场施工道路畅通。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外围设置防护围栏,做好夜间施工区域及附近的照明工作。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8月22日,工期90天,合同总价47815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约定。振华公司主张已实际支出了4542425元。上海振华重工启东公司1#宿舍楼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2018.8.21-2018.11.21。
振华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系宿舍楼,其为安置职工租赁了宿舍和车辆等,租赁时间为2018年4月-2019年2月期间,共支出2930606.16元,因涉及三幢宿舍楼,故1#宿舍楼应当分摊976868.72元。
振华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月4日、4月12日、5月22日、7月3日,四次向五建公司发函,告知五建公司涉案1#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维修加固。五建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函件。一审审理中,振华公司未举证上述函件已由五建公司签收的证据。
一审审理中,五建公司申请王金勇到庭作证,王金勇陈述造成鉴定报告中所说的不均匀沉降这一现象,有六个原因:1.地质原因;2.勘察因素;3.地下水大量开采或者地下水水位变化;4.使用不当;5.设计原因;6.施工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总之,振华公司鉴定报告得出的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的开裂、倾斜,当然不能确认仅为施工造成,而应对开裂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以确认哪个阶段造成的不均匀沉降。
五建公司就涉案工程(修复前、修复后)是否存在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方面的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各责任主体的比例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发函,主要内容为在赴工程现场实地查勘,根据查勘结果及委托人申请回复如下,1.需明确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设计质量缺陷的具体项目或参数;2.我公司不具备鉴定各责任主体应当的责任比例能力;3.地基基础方面检测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配合(包含但不限于场地、人工、机械、支护等)。后五建公司以举证责任应当由振华公司承担为由申请撤回鉴定。
另案振华公司主张2#楼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中,承包人就墙体开裂的成因及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启动鉴定,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开裂损伤部分已经加固维修处理,已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作退案处理。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已完成墙体和基础的修复加固,故无法对墙体开裂的成因及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鉴定,对案件作退案处理。该案鉴定程序终止。
一审另查明,涉案1#宿舍楼设计图载明设计使用年限50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二、如果无法探究质量问题成因,双方对此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五建公司撤回对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的鉴定申请,振华公司也不申请鉴定。结合另案2#宿舍楼案件中两个鉴定机构反馈的意见看,即便就1#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但因案涉1#宿舍楼已经进行了加固维修,极有可能也无法鉴定出维修前质量问题成因及责任比例。就本案而言已经无法探究涉案工程到底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振华公司主张因五建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五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振华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五建公司,但振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如前所述,目前1#宿舍楼质量问题成因及责任比例已无法明确,那么双方是否对此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过错方应当在于五建公司。首先,振华公司虽然主张向五建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告知质量问题,但五建公司否认收到信函,且振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的函件五建公司已经签收,同时振华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已经将房屋质量问题告知给五建公司,故即便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五建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其次,从振华公司提供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振华公司自行拆除多处承重墙的行为也是导致其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说明房屋即便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导致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非仅是五建公司,在此基础上,振华公司即便自行鉴定也有必要就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以进一步明晰各方的责任。再次,振华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存在结构安全性问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振华公司履行了报告义务,进而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进一步确认房屋能否居住以及损坏的程度。同时根据振华公司提供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并非危房,说明即便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振华公司的维修工作也并非急迫,其完全可以在其认为五建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形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综上,案涉房屋因已由振华公司自行维修加固,已无法就涉案房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成因和责任比例进行探究,该结果的形成并非因五建公司的过错导致,现振华公司要求五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10元(振华公司已预交),由振华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振华公司提供一份录音,证明2018年1月5日振华公司到五建公司处告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到现场去协商处理。五建公司质证认为,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录音中所说的文件材料。录音中,振华公司委派的人员并没有出示有效的委托手续,以证实其身份。振华公司所说的文件材料并未有效送达。勘察公司、和信公司对证据没有意见。
二审中,振华公司申请对案涉1号宿舍楼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振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振华公司虽然在起诉之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但这只是其自行委托鉴定,且也未能对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各方责任作出结论,其应当在进入诉讼之后继续委托法院进行鉴定,以明确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便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振华公司认为应当由五建公司申请鉴定没有依据。案涉工程的2号楼,振华公司另行提起诉讼,本案的1号宿舍楼和2号宿舍楼存在的质量问题类似,且都进行过加固,从另案2号宿舍楼案件中两个鉴定机构反馈的意见看,即便就1号宿舍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但因两幢楼质量问题类似,且均已经进行了加固维修,极有可能也无法鉴定出维修前质量问题成因及责任比例。而振华公司未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未能就质量问题在加固维修前向五建公司进行告知,导致目前结果,其主张五建公司进行赔偿不予支持。振华公司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且根据上述分析,案涉工程也无鉴定必要,故对其二审申请鉴定不予支持。
综上,振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10元,由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