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案件的回函
(2021)陕0902执保163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
申请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所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7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商贸有限公司与**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商贸有限公司、**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1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