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管某,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鸣。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被告**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鹏。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对*****商贸有限公司和**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在13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银行账户(账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山西路支行账户(账号:)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