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以XX路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P1E2Y。
法定代表人:黄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康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13。
法定代表人:陈孝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6240.2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9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安康市鹏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案款10000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