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T8RQM8L。
法定代表人:陶磊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7660J。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豫0311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6236元,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向洛阳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冻结申请,2021年2月4日洛阳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6236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6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