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1号
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T8RQM8L。
法定代表人:陶磊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7660J。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申请人通过洛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362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月4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出具财产保全函并将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6236元,银行存款信息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新广土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