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
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