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09号之一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教育新村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