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某某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教育新村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查封了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双方就保全事项达成调解意见,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