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教育新村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查封了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双方就保全事项达成调解意见,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