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某某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09号之四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教育新村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