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09号之四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教育新村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