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2民初236号
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0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NXP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项申请系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3元,由原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