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377号
申请人:泰州市欣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76399046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渔行水村新区地段新通扬运河(**港河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07W,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NXP1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71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欣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市欣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钦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