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2173号
原告:河北广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负**。
法定代表人:岳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树甫,职务:总经理。
河北广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广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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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5334元,减半收取计7667元,由原告河北广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富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