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08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成,该局书记。
委托代理人郝福鸣,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友利。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了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开始非法占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8353.25平方米(折合12.53亩)集体土地(占地类型:耕地7912.8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40.4平方米;规划类型:允许建设区)搞建筑,符合丰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8353.25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353.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计人民币167065元(已缴纳)。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唐自然资丰罚告知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依法催告未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在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兴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唐自然资丰罚字[2019]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土地违法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审判长 赵剑锋
审判员 徐天鹏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