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02执55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55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铭,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