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992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乐湾首府**楼**30屋**。

法定代表人:魏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太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