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104号
申请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U99C4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乐湾首府7-15号楼14幢30屋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劲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BRKB7Q8P,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东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劲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劲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东榆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23)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9118.0平方米]、[川(2023)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88364.48平方米];2.本案保全费及因保全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号126470739020545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劲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东榆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权117482.4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川(2023)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9118.0平方米]、[川(2023)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88364.4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四川瑞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